澳門車輛出島行駛新規公布 採「優先原則」分階段落實 多項條件放寬
最新公布的《管理辦法》明確規範澳門機動車在橫琴粵澳深度合作區的 「島內行駛」 與 「出島行駛」 管理制度,適用於經「一線」口岸臨時入出內地、僅限合作區行駛的車輛,以及經「二線」通道入出內地、僅限廣東省內行駛的車輛。
島內行駛條件全面放寬新規大幅拓寬申請資格,符合以下任一條件即可申請島內行駛指標:
- 在合作區設立獨立法人公司並具備實體經營場所,可申請 最多 3 個指標
- 在合作區購置房地產(不含獨立車庫),可申請 1 個指標
- 在合作區工作並繳納社保,可申請 1 個指標
- 合作區引進的特殊人才、澳方派駐人員,可申請 1 個指標
- 年滿 18 歲的澳門居民,可申請 1 個指標
出島行駛制度成最大亮點 澳門居民優先《管理辦法》指出,只要符合島內行駛條件中的 購房、工作、人才引進或年滿 18 歲 任一項,且持有港澳居民來往內地通行證,即可申請 出島行駛指標。
出島行駛審批將遵循:
- 在合作區生活、居住、就業、創業的澳門居民優先
- 循序漸進、分階段實施
每輛車最多可備案 2 名駕駛人,申請出島行駛的駕駛人必須為澳門居民,並持有內地駕駛證及有效出入境證件。
申辦更便利 島內與出島可同步申請新規強調便利化:
- 申請島內行駛時,可 同時申請出島行駛
- 已取得島內指標者,可 另行申請出島行駛
- 臨時入境牌證有效期與交強險一致,最長 不超過 1 年,期間可多次往返合作區
出島行駛停留期限明確:單次不超 30 天、全年不超 180 天通行規定如下:
- 島內行駛車輛 僅限合作區內
- 出島行駛車輛 僅限廣東省行政區域內
- 車輛須經「一線」口岸入出,由備案駕駛人駕駛
- 車輛自進境起 6 個月內必須駛離內地返回澳門
出島車輛停留限制:
- 在廣東省其他地區 單次停留不得超過 30 天
- 每年累計停留 不得超過 180 天
- 超期滯留將由公安交管部門布控追查,並會同海關處置
違規懲戒更嚴格:最高禁申 5 年《管理辦法》設立「法律責任」章節,明確多項懲戒:
- 隱瞞或提供虛假資料:3 年內不予受理新申請
- 利用澳門車輛走私、偷渡、肇事逃逸、醉駕:不予受理新申請
- 超期停留、超範圍行駛等違規:限制受理 1 至 5 年
新規公開徵意見至 7 月 15 日 有效期 5 年公眾可於 7 月 15 日 24 時前 提交意見。新規施行後有效期 5 年,原《粵府辦〔2020〕21號》文件同步廢止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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